杜耀明:言论自由不设防护栏的国家安全立法
作者:杜耀明 来源:RFA 2024.02.08
【杜耀明评论】言论自由不设防护栏的国家安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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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当局推行第二波国家安全立法,首当其冲,就是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
当局的谘询文件表明,今次立法的目的超出《基本法》第23条的原定范围,即自行立法禁止七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从谘询文件看到,当局认为维护国家安全,需要规管的,不限于该七类行为,而立法的目的不仅是禁止和惩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而更在于「防患于未然」,将动乱的根苗扼杀于萌芽阶段。
因此,国家安全的观念扩张至其他领域,执法机关办案权力大增,也就不在话下。至于此举是否超出《基本法》的原意当然不成问题了,反正四年前第一波国安立法,北京可以不受《基本法》的束缚,直接由全国人大常委号令香港实施,今次回归《基本法》,还来一个月的谘询,看来是德政了。
不过,为了防微杜渐,官方规管难免侵犯言论及新闻自由。例如谘询文件建议,不但国家秘密不得泄露,连「非法披露看来属机密事项的资料」也属破坏国家安全,因为没有合法授权下,公开披露便会「损害中央或特区政府的利益」。
犹记2015年「沙中线」(沙田住中西区地铁线)工程偷工减料的丑闻,当年分判商冒着违反合约保密条款披露内情,引起公众哄动及政府调查,但新国安法通过后,自行披露情况等于泄露国家机密,随时变成国家罪犯,后果非同小可,所以若发生于今日,丑闻能否得见天日,实属疑问。更大的问题是,成功保护这样的「国家机密」究竟对谁有利,是维护还是牺牲了国家的利益?
又如2019年7月21日晚上,白衣人联群结队在元朗地铁站内无差别袭击市民,记者事后根据店铺录影片段认出负责运载武器车辆的车牌号码,再向运输署索取车主资料,以助探讨真相。倘若传媒公布车牌号码及车主身份被裁定违法,记者就不单是非法披露资料,而是罪犯国安,那么还有谁敢去揭露真相?难道这正是立法的目的?
官方建议「非法披露看来属机密事项的资料」等同泄露国家秘密,本身便包含三个问题。一是「看来」一词模糊了受保护资料的界线,因为禁止泄露的,除了真正的「机密事项」,还包括看似的「机密事项」,究竟有多麽「机密」才不容许公开?例如,反修例运动期间,前特首林郑月娥向商界表示「如果可以,会选择辞职」,是她个人感想,属于私密的说话,但谈不上是国家秘密,是否可以报道?
再者,根据谘询文件所提议,全属虚构的资料或文件,也可当作「看来属机密事项的资料」。不错,新闻机构发表了失实报道,如亚洲电视错误报道江泽民死讯,完全不专业,但说他们泄露国家秘密,甚至动摇国家安全,又有何根据呢?当新闻报道不涉及国家秘密,甚至不符事实,也祭出国安大法,当作泄露国家秘密来办理,传媒面对严重后果,又怎会偏向虎山行呢?
最后是不设任何豁免罪责的条款,新闻自由失去制度保障。新闻业的天职是发掘真相,监察权贵,伸张公义,凝聚社会焦点及舆论,文明社会都会支持,过程中或有失误或有不足,开明政府的上策,是以准确全面的事实真相公诸于世,赢取民间信任,否则勉强以法律禁制或政治施压,最后适得其反,一来因为司法独立,官司胜负难定,二来压制新闻自由不得民心,只会赢得骂名。
反观眼下的立法建议,新闻业界即使以监察权贵为己任,不论通过吹哨者通风报信,或者自行取得官方资料,以挖掘社会丑闻的真相,或者简单如率先公布官方资料(如经济数据和失业数字),都可能身陷国家安全的法网,却不能以公共利益作为理由,为自己和新闻界辩白。
更甚是,两位特区高官近日敬告传媒,小心因报道香港的流亡海外人士的言行,或者批评政府时「加盐加醋」而惹上煽动官非。前者是将受访者主张看作传媒的立场,新闻报道贬为政治鼓吹,后者视严厉批评如洪水猛兽,必须严刑峻法伺候。两者不约而同,将言论自由压在《国安法》的五指山下。
不过难得的是,谘询报告声言必须充分考虑言论自由的权利,国安立法也会符合两条国际人权公约的标准,但可惜报告却从不论述各类建议,如何符合联合国人权对限制言论自由的三项要求,即依循法律、实属必要,而且目的与手段合乎比例。如此遗漏,究竟是故意还是疏忽?
廿三條立法建議務實理性 完補國安大業終紛擾重拾信心
撰文:01多聲道出版:2024-02-09 11:30更新:2024-02-09 11:30讚好220000
來稿作者:莊子雄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自2003年撤回後擱置逾20年,期間香港社會秩序經歷2019年的嚴重衝擊,大幅影響投資意欲,香港工商界深刻體會到廿三條立法的必要性及迫切性。隨著特區政府上周宣布就立法展開為期三十日的公眾諮詢,纏擾26年的廿三條立法問題,可望畫上一個圓滿句號。
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予立法禁止的七類行為中,《香港國安法》直接涵蓋了其中兩類(即「分裂國家」和「顛覆中央人民政府」)。新法例涵蓋另外五類罪行,包括「叛國」、「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等活動」,以及「境外干預及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等。條文大部分是基於本港現有的法例,例如《刑事罪行條例》(第 200 章)、《官方機密條例》(第 521 章)及《社團條例》(第 151 章)等,就不合時宜的條文作出修訂,並擴大部分條文的適用性,以理順《香港國安法》實施後的國家安全問題。詳列參照 表明立法緣由
原有法例未有涵蓋的地方,諮詢文件亦有詳細列明需要在原有條文之上增加新條文的理據,並援引其他國家相應的法律。其中,美國、英國、澳洲及加拿大等國家都設有叛國罪;而破壞活動罪、間諜罪、外來干預罪等,也有參照各國經驗。按照最少變動原則,政府在盡可能的情況下以原有法例為基礎,在不足之處參考國際慣例,有助釋除國際社會對立法的疑慮。
諮詢文件建議的五類罪行(與間諜行為相關的罪行除外),除要證明犯罪行為外,也必須證明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才能定罪,因此,從事正當生意的企業及和普通市民,很難誤觸禁區。
可見,政府建議的立法內容有根有據,有例可循,廿三條立法並非洪水猛獸,更可填補香港存在已久的國家安全漏洞。政府加強解說可釋除疑慮
雖然如此,《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畢竟是重大的新法例,商界自然關注應如何配合。香港作為開放型的經濟體,我們的企業及商會,經常與其他國家的伙伴進行交易或透過不同方式合作,當中牽涉到資金、貨物和資訊的往來。因此,商界對於立法建議會有一些疑問絕對可以理解。
舉個例,萬一本地或海外買家將購自正當商戶的貨品,用於危害國家主權的活動上,有關的商戶或會擔心受到牽連,不小心觸犯了「叛國罪」。另一個例子,假如有人挪用公司資源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例如僱員擅自用公司影印機印製煽動文宣,東主會否被視作同犯?
廿三條立法諮詢文件清楚列明構成每項罪行的元素,包括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所謂「不知者不罪」,在普通法的刑法中,要判斷是否干犯了「叛國罪」,除了證明當事人進行了某些叛國行為,也必須證明當事人有危害中國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的意圖。因此,一個無叛國意圖的人,不會因為單純做了某些行為就干犯此罪。涵蓋第二十三條中「分裂國家」及「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港區國安法》生效至今近四年,未聞有企業單單因與涉案的個人或企業進行過正當商業活動而遭到檢控,可作為一個參考。
我們欣見政府已舉辦了簡介會,向本地及外國的政商界代表等,介紹廿三條立法諮詢文件的内容。期望政府繼續向不同界別加強解說,以釋除不必要的疑慮。實務守則及盡職調查
為幫助商界日後更好地配合廿三條的實施,政府可考慮提供一些實務守則供企業參考,協助商界在日常營運或作出重要的商業決定前,進行適當的盡職調查。
國家安全社會才能穩定、繁榮,唯有這樣,「一國兩制」方可行穩致遠。我們衷心期望香港盡快順利完成廿三條立法的憲制責任,社會各界積極提出務實、理性的意見,一同補上香港維護國家安全仍存在的漏洞,終結長期以來的紛擾,讓外界重拾對香港的信心。
作者莊子雄是香港工業總會主席。文章僅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
「01觀點」歡迎投稿,來函請電郵至01view@hk01.com。來稿請附上作者真實姓名及聯絡方法。若不適用,恕不通知。來稿.23條立法|特區政府應思考更深的一個層次23條立法,不止於支持社論|二十年拔一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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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耀明:国家安全本地立法,徒劳无功还是多此一举?
2月 1, 2024
以琳
杜耀明 来源:RFA 2024.02.01
国安法本地立法正式登场,先不讨论具体建议,香港特区当局首先该确定是,此时此刻是否恰当时机,又是否有需要启动谘询,否则走足立法程序,可能是多此一举。
正如推行双普选一样,国安法本地立法都写进了《基本法》(第二十三条),两者同样是不容丢弃的宪制责任。不过,也与普选至今实现无期一样,反对国家安全立法者不是出于原则考虑,而是香港仍未具备应有条件,勉强实行当然可以,但难免付出高昂的代价。
尤记当初,《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安全立法交由香港自行制订,目的就是既要满足国家对安全的需要,也要释除香港人的顾虑。特别是,当政府由小圈子推举产生,民意认受先天不足,但却获增加权力,以应对国家安全问题,如何才能制衡政府,保障自由民主人权免受无理的威胁,以信守五十年不变的庄严承诺?
答案在于本地的立法过程。政府不仅需要说服由局部民主产生的立法会,争取过半数通过,也需要与民间社会和舆论良性互动,充分吸纳民意,化解疑虑,建立官民共识,由此通过的国家安全法律,才有民意支持和道德基础,才可以行稳致远。廿一年前,当局立法虽然两方面都失败,最后无功而还,但总算遵守游戏规则,保住「一国两制」的信誉和尊严。
由2004年起,北京通过人大常委的决定,加强对本港政制改革的控制权,并宣布放弃原定于2007年开始推行双普选。不过,直至近年,国家安全的本地立法一直没有启动,看来北京并未改变初衷,依然相信需要先赢取香港人民心回归,推动国家安全立法才有意思。
换言之,初衷照旧的话,眼下香港,远远不是推出国家安全本地立法的时机。特别是反修例运动以来,反对政府占社会多数,其中年青一代的比例尤其高,而社会严重撕裂,官民关系难以修复,亦有碍形成共识。加上《港区国安法》治港的新年代,特区当局严刑峻法,因选举而结盟的47名民主派人士,被控以国安罪行,不少公民组织如教育专业人员协会、职工盟、支联会等等都被迫解散,批评政府的示威游行逐渐绝迹,言论也可以入罪,试问认同自由民主价值观的多数香港人又要怎会归心于政府,站在当权者的一边呢?
「完善」后的立法会,也注定代议机构与民意之间越来越远。由于选举只限北京认定的「爱国者」参选,民主派全被摒诸门外,结果七成选民不投票,不仅当选者甚至立法会的代表性也大幅削弱。当局应该知道,如今即使取得全数议员一致通过《国安法》,也无法达到过去本地立法的目标,即争取各行各业以至多数人和舆论的支持。
尽管目标已成过去,但特区当局行礼如仪,仍按照旧剧本进行本地立法,一面征询社会意见,一面争取立法会支持。有别于二十年前,当局今次必定可以得偿所愿,关键在于立法之前早已清除障碍。议会内只有欢呼没有反对,政府还未交出具体法案,全体议员已经发表联合声明,一致欢迎国家安全立法。《港区国安法》治下,社会上,异见声音也不大,个别社会团体或会反对个别立法建议,但社会动员则免问,更不要说大规模的请愿行动。舆论方面,反政府传媒无立足之地,主流媒体以至社交媒体都小心翼翼,谨小慎微,难以形成反对的声势。
时移世易,二十年前,议会、民意、公民社会三条战线,政府都要努力经营,寸土必争,政策才能成功达阵。但如今政府权倾一时,对三者都予取予携,民间鲜有反对之声,今次国家安全立法不外又一场早知结果的赛局。既然如此,走过这些程序,其实达不到争取社会认同的原有目的,这是谁都明白的事情。政府当然也完全明白,也明白大家对政府无法达成目的是清晰无误,但当大家知道政府明白大家都了解他们赶忙的事,根本是不可能的任务,政府却依旧在走每个程序,那又何必呢?何不直截了当,一次过三读通过呢?
因此,不论从时机看或者需要看,今次本地立法,不是徒劳无功就是多此一举。
(以上评论纯属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台立场。)
程翔:香港将全面大陆化——评基本法23条的影响
2月 2, 2024
以琳
来源:RFA 2024.02.02
【洞察国情】香港将全面大陆化——评基本法23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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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当局就《基本法23条》(以下简称「23条」)立法,标志著香港将全面大陆化。今后香港的政治将彻底「一国」化,经济方面也就剩下「两制」的外壳,勉强维持表面的「一国两制」。
甲,总体观察
中共一直都视1997年的回归,仅仅是「主权」的回归,它总觉得还需要「治权」的回归。2020年它藉口「平暴止乱」强把《香港国安法》(以下简称「国安法」)塞给香港,并通过所谓「完善选举制度」,重塑香港的政治架构和治港势力,从而实现了「治权」的回归。在此背景下推出「23条」,香港在政治上将全面向大陆的法律制度「看齐」。这种「看齐」思维体现在两方面:
首先,特区的国家安全观,要同大陆看齐。谘询文件第1.4段就指出,香港要根据习近平在2014年提出的「总体安全观」的精神来为23条立法。习近平的「总体安全观」包罗万有,涉及22个领域,香港《基本法》原本提及的国安观念(即「七宗罪」),在总体安全观里面仅仅属于「政治安全」的范畴,将来还要把这种广义的安全概念落实到香港的国家安全概念里面。例如,在「国家机密」的定义上,就已经把特区的经济、社会、民生、科技等资料被认定为属于「非传统国家安全」,因而会被认定为「国家机密」。又例如,纯粹思想领域的问题如对共产党的不满,或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蔑视」,现在都可以构成危害国家安全,这也就解释了在接受「总体安全观」后剧团表演都会因为有可能触犯「文化安全」而被当局禁止。
其次,特区的23条立法是要与《香港国安法》看齐,与之衔接、配合、并补足其「短板」。《国安法》对原有香港司法程式的冲击有三:一是违背了无罪推定的原则、二是违背了程序公义的原则、三是违背了普通法下本地法律不延申到境外的原则。这次谘询文件的第八章提出境外执法权的安排(但尚无具体建议),就完全为了与《国安法》互相配合。第九章提出的执行机制就是为了「合理化」《国安法》对无罪推定和程式公义的冲击,例如被告应该享有的保释权、不能未审先禁、以及对囚犯服刑后因行为良好而获得提前释放的问题等。
就这两点看,23条已经使香港的司法制度完全与大陆的制度接轨。本来,两制之间的差异最终会落到司法的差异上,即同一个行为,例如「初选案」,在香港「不是罪」,但在大陆就「是罪」。全面衔接后,这种差异将会彻底消失。
在具体罪目方面,《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七种罪: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其中分裂国家和颠覆中央人民政府两条已经交由《国安法》处理,所以这次《23条》没有为这两罪单独立法。从谘询文件可以看出,这次立法有两个特点,一是把1997年前的原有法律整合成新法后再「加辣」;二是扩充原有《基本法》七罪,新成立了「间谍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罪」,现对各类罪简述如下。
乙,罪名分析
一,叛国
谘询文件把1997年之前存在的「叛逆罪」转化为《基本法》23条规定的「叛国罪」,但有两处是明显地「加辣」。
1. 关于战争的定义。原法「叛逆罪」中的「发动战争」,在新法中被解释为「不限于真正意义上的『战争』,而是包括指相当数目的人为某一般公共目的而发动的暴乱或暴动。因此,「叛逆」罪实际上涵盖了不一定属于战争,但涉及其他意图危害国家主权、统一或领土完整而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的行为」(谘询文件第3.3段)。按这个解释,我们2019年是爆发了一场「战争」了。
2. 关于知情不报
根据普通法的「隐匿叛国」罪:如某人知悉另一人已犯、正犯或即将犯「叛国」罪,而除非该犯罪事宜已被公开,该人须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向警务人员披露该犯罪事宜,否则即属犯罪。
这条关于「知情不报」的罪名,在2003年企图立法时,由于社会意见极大,政府接受法律团体、大律师公会、律师公会意见将「隐匿叛国」罪取消。现在,被取消的「隐匿叛国」罪又在谘询文件中死灰复燃。
二,煽动叛乱
谘询文件把现行法例3罪:(a) 「煽惑叛变」罪、(b) 「煽惑离叛」罪、(c) 「煽动意图」相关罪行合并为新法。其「加辣」部分有二:
1. 增设了「煽动意图」的罪行,包括「意图引起」对中国宪法、中国政府、中央驻港机构、特区的宪制秩序、香港行政立法司法机构等等的憎恨、藐视、离叛;「意图引起」香港和内地居民的憎恨和敌意;「意图引起」香港人不遵守特区法律、不作为、不循合法途径来改变香港政府制定的事项等等。实质上就是要杜绝所有不利于中共及港共政府的声音。
2. 增设了「叛乱罪」,针对:加入与中共作战的武装力量、协助与中共作战的另一方、在香港采取暴力以达到危害中国主权、领土完整、特区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窃取国家机密
谘询文件以1997年前已经存在的保守机密法为基础,按照中共的「总体安全观」制定新的保密范围,例如把香港的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科学技术列为国家机密。其「加辣」的地方在于:
1. 新定「间谍罪」,目的在呼应内地最近颁布和大肆宣传的「反间谍法」。
2. 把原有法例中的「敌人」(特定的国家或政府),扩大为「境外势力」(没有特定国家也不一定是政府,可以是民间组织, NGO 及宗教团体等)。
四,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区进行政治活动
谘询文件建议新增「境外干预」罪,针对境外势力企图影响中共和港共政府制定政策;影响中国与各国关系;影响特区行政、立法、司法部门行使其职能;制裁港官、干预选举等等。
配合境外势力则包括:参与境外势力主导的活动;代其作出行为;在其控制、监督、指示下作出行为;在其资助或支援下作出行为等。
五,禁止香港特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由于香港原有的《社团条例》已经有相关机制,所以23条将授权保安局局长通过刊宪办法禁止任何组织在香港的运作。
六,新增罪名「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罪
以上一至五的罪名都是基本法23条列明的,除此之外,这次立法又僭建了一个新的国安罪名即:「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罪,针对破坏公共设施及电脑网路系统。
丙,影响
正如前文所述,23条通过后,将会把香港彻底大陆化,而大陆化的后果显而易见:
一是使民众噤若寒蝉,因为除了公开的言论集会自由被剥夺外,连「蔑视共产党或者社会主义制度」的纯粹思想上的东西也不能自由。
二是有可能引起群众斗群众(因为恶法鼓励告密、惩罚不告密)
三是在大陆人大批涌入香港造成香港社会各方面承受巨大压力时也不能自由表达,否则就触犯了「引起不同地区人民憎恨」罪,总之今后任何中港民间有矛盾,责任一定是在港方。
四是造成机密遍地(机密的范畴从过去比较单一的政治安全扩展到22类安全),民众难以辨识,对工作或生活都会造成影响,而且必然造成资讯流通严重受阻,不利于社会的整体运作。
五是进一步隔断香港与国际社会的联系,把香港一百多年来自然形成的与先进国家的联系(而这种联系正是香港得以成功的主要原因)人为地隔断,长远来说是置一个国际大都会于死地。
(以上评论纯属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台立场。)
01論壇來稿.23條立法|特區政府應思考更深的一個層次
撰文:01多聲道出版:2024-02-02 15:30更新:2024-02-02 15:30讚好330000
這幾天,特區政府重新啟動《基本法》23條公眾諮詢,成為全港關注的焦點新聞。官員、議員與社會人士的支持聲音一波接一波,紛紛論述香港「應該」立法的各種理由,卻甚少提到「如何」達到政府口中的「積極作用」,難道是對特區政府的執行力欠缺信心?筆者以為,特區政府在推動相關立法工作時,應該留意到,在市民眼中,「如何」比「應該」更重要,畢竟23條立法如何產生積極作用,是直接影響到每一位香港人的未來,也影響到這個城市的命運。
來稿作者:吳志隆
23條立法是個敏感議題,2003年因社會爭議不休,最後在大批市民遊行反對下而擱置,此事甚至一度成為特區政府的夢魘。李家超團隊敢於承擔,主動負起立法責任,這樣的態度值得肯定,但應留意20年後的今天,民意對此事的態度是否丕變。因為民意是否支持,將直接影響立法的過程是否順利。雖說2019「黑暴」提高了大多數市民對國家安全的意識,但有關立法如何影響營商環境、個人言論自由等方面,這些方面仍有待政府進一步說明。
綜觀多位官員與愛國愛港者的言論,期有關支持論調大約可以歸納為五個方面,包括:立法對於本地發展起到積極作用;有助建立良好的法治保障營商環境;立法維護的是本地市民、商戶整體利益,懲治的是極少數破壞安全分子;立法要保證完整管用且要與國安法銜接;最後,西方主流國家在相關法律方面比國安法更為嚴格。
這些論點固然義正詞嚴,但要說服老百姓,恐怕要進一步說明如何保障市民的個人安全,如何不影響市民的日常生活。正如護士姐姐哄小孩子吃藥,不能光說吃了藥就對身體好,特別是20年前的那一次立法過程的苦,讓香港市民有了「童年陰影」。善作善成的特區團隊應更深入思考,立法將如何對香港帶來益處,具體體現在那些方面,比如保障金融安全,國安法如何避免香港成為黑錢流通的中心?政治安全方面,國安法如何讓香港避免成為間諜之都,這樣對香港市民又帶來哪些方面的生活提升。
另一方面,過往西方媒體將香港立國安法一事抹黑得不堪入目,以至於社會上確實有相當數量的民眾誤以為《基本法》23條本地立法將對本地的經濟、個人人身自由,甚至港人最珍視的言論自由等方面帶來嚴重負面衝擊。但是「港區國安法」立法至今已有三年多,所帶來的確實是利大於弊,這個真實的過程也增強了市民大眾對23條立法的信心,這也解釋了為何這一次宣告立法並沒有激發大規模的反對民意。
但儘管支持的民意佔據上風,儘管今天的議會內的愛國者佔據絕對優勢,但真正的民意仍待具體立法內容公布才能見真章,政府在現階段應該有所預備,深入研究每個立法條款對市民的影響,才能避免重演20年前的立法亂局。
中聯辦鄭雁雄主任在新春祝詞中說道:「香港人就具有特別能駕馭變局的特質,每每能創造『逢變則興』的奇跡。」筆者認為這是對香港社會很深入的觀察,也是對特區政府的友善提醒,因為23條立法之事與每位香港市民的切身利益密不可分,一旦未能好好取得民意支持,將可能引發很多不必要的麻煩,而若因此引發「小麻煩」,在正面臨「百年未有之大變局」的當前,就有可能演變成「大麻煩」。
鄭主任提醒提醒當前的香港要對所面對的不明朗因素有所預備,「在不確定中把握這樣非常確定的大勢」,也就是要用好一國兩制,發揮「背靠祖國,發揮香港優勢」的獨特優點,來克服挑戰。政府要做到這點,關鍵就要在這個月的公眾諮詢當中,廣泛地吸取民意,並在此後的立法工作中,將民意準確落實到立法的文件當中,這樣才可以完善一部具有民意基礎的香港國家安全法典,真正成為可以在適應並且保護好香港發展的安全之盾。
作者吳志隆是全國港澳研究會成員、陝西省政協委。文章僅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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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觀點」歡迎投稿,來函請電郵至01view@hk01.com。來稿請附上作者真實姓名及聯絡方法。若不適用,恕不通知。
23條立法,不止於支持 楊莉珊|23條立法越快越有利香港聚焦拼經濟謀發展惠民生 社論|二十年拔一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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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二十年拔一刺
撰文:香港01出版:2024-01-30 13:00更新:2024-01-30 15:00讚好20121043
《基本法》起草的時候決定將分裂國家、煽動叛亂等罪行交給香港特區自行立法,這本來就是一件很「一國兩制」的事情。「一國」,所以香港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不能成為顛覆國家的反共基地;「兩制」,所以內地的一套不照搬來這裏,得由香港人按着普通法制度、社會情況來立法。只是香港九七後隨即碰上金融風暴,加上接着而來的經濟衰退,於是董建華在第一個任期內也無暇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是到他迎接第二屆任期,副總理錢其琛亦把話說了出來,特區政府才開始本地立法。由提出藍紙草案,爭取暑假前三讀通過,到五十萬人七一上街,田北俊臨陣倒戈,遲了五年才展開的立法工作就在一片喧鬧和混亂中戛然而止。餘下的不能簡單一句「就是歷史」,畢竟那是沉甸甸的歷史,令廿三條立法自此成為了中央心中的一根刺,也是香港心中的一根刺。
2003年很容易就成為了反對廿三條的同義詞,不過把五十萬人上街說成是只為撤回法案,即使可能符合不少人的印象,卻不會符合歷史事實。那時經歷了好幾年的經濟不景,樓市和股市都正處低谷,加上葉劉淑儀推銷法案不討好,梁錦松偷步買車,楊永強應對沙士不力,各種的民怨形成了所謂的完美風暴。五十萬人固然不滿政府硬要立法,跟着專業、精英的大律師步伐遊行,但當中不乏對進步價值的渴求,對社會福利的焦慮,對「八萬五」政策的怨氣⋯⋯群眾心理向來都是曖昧混雜,社會情緒必然是主觀而且不完全理性。在幾份媒體、幾個輿論旗手的渲染之中,在幾個團體、幾個政治領袖的推波助瀾之際,各種躁動不安匯聚到「倒董」的口號之下。即使政府順應了意見修訂條例,但仍然要直到自由黨叛變、董建華撤回法案,群眾才覺得舒一口氣,自認為頂住了「惡法」。
二十年前那一役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政府摔了一跤、受過傷,自然亦不想忍痛回首。如果他們有好好總結經驗,就不會在十多年後再次讓民怨匯聚到另一個口號底下爆發。「反送中」跟「倒董」並無二致,理性討論注定了要讓路給社會情緒。相同的錯誤在當年已經犯過,左派報章把反對力量打成「密謀亂港」、「喪心病狂」,以及建制派形容市民「被誤導」,同樣缺乏了化解危機、消弭敵意的政治手腕。管治陣營不能推諉不諳政治,只把所以為的一股腦兒說出來。葉劉淑儀呼籲「信局長」不成,反倒送上了信任赤字的話柄,同樣叫人搖頭嘆息。這不是誰是秀才誰是兵的問題,而是對社會心理、政治情緒的掌握,對深層次問題的認識。要出問題的話,不用廿三條立法或者修訂《逃犯條例》,也犯不着五十萬或者一、二百萬人上街,就一個看似無傷大雅的垃圾徵費也足以鬧成風波。
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繩。廿三條毫不必要地成為了政府眼中的碰不得,寧願長留一根刺也不願再碰、再拔。澳門順利就第二十三條立法,還得到國家領導人的肯定,曾蔭權認為不關我們的事;國家設立了《國家安全法》,港澳辦、饒戈平出言提醒香港,梁振英卻襄王無夢;港獨勢力抬頭,美國來勢洶洶,林鄭月娥相信仍有空間審時度勢。一拖就是二十年,橫跨四屆政府。審時度勢,不知道審度了什麼時勢。創作有利條件,或許連他們都不知道想要什麼條件。
《香港01》自成立以來一直倡議政府花時間、以耐性諮詢公眾,完成這份無了期延宕的憲制責任,戳破社會以至官員自己的心魔。卻直到《香港國安法》白紙黑字寫明,中央官員三申五令之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始出來。這是因為李家超比較敢作敢為嗎?他在上屆政府正是保安局局長。與其說是這任特首或是那屆政府的不同,倒不如說若非被形勢和壓力逼到埋身,上上下下都但求安然度過,把燙手山芋留給未來。
李家超這次有備而來,在宣布展開諮詢的記者會上專業、得體,冷靜回應提問。外間指控可以預期,惡意抹黑不能坐視不理,政府準備了應變反駁隊嚴陣以待。不過冷嘲熱諷可以說是香港常態。就連一個垃圾膠袋也可以有萬般質疑,對於國安立法不可能沒有不同聲音。新聞界向來擔心竊取國家機密罪的界線,外資企業和國際組織關注外國政治組織的定義,法律界留意如何與普通法原則和法治精神相融,這些都得專業應對。律政司司長和保安局局長要開放聆聽,行政會議召集人葉劉淑儀有了上次經驗,這二十年來在美國留過學,接受過選舉政治的洗禮,這次應該交出脫胎換骨的表現。這不只是為了李家超政府,更是為了香港本身,說明我們維護國家安全跟歡迎外資、作為開放的國際城市根本不是非此即彼的對立。
國安久不立法,香港早已應對不到政治形勢的需要,間接助長了分離主義,也方便了外部勢力。不過中央不會、亦從來沒有坐視不理,有需要的時候就果斷出手。廿三條立法拖延至今,真正致命的是中央與香港的互信問題。坊間對於廿三條的抗拒以至妖魔化,是人心未回歸的表象,背後是對「一國」的否定情緒。特區政府以為可以懸而不決,反映了對中央治港思維的誤解,聽不懂國家領導人的意思。廿三條立法作為對中央的一根刺,在於其象徵了「一國兩制」的重大缺失,區隔心理種下的不對嘴、不對接久未克服。如今李家超不得不拔出這根刺,也不代表深層次的底因得到痊癒。唯有全面認識中國共產黨的執政理念、治理現代化的要求以至「一國兩制」的歷史意義,廿三條這根刺所留下的傷口才能癒合,香港才算是補了一課。
從歷史的角度看,當年的廿三條立法爭議堪為香港街頭政治之濫觴。後來的反對國民教育、反對「八三一」決定,到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許多人一次又一次誤信走上街頭高喊「撤回」就等同民主、自由,將社會和政府放了在永恆的對立面。協商被污名化,妥協更加不用多說,只有對抗才是政治,而且是政治的一切。經歷了廿多年的折騰、反修例風波的重創和《香港國安法》的震盪後,現在的政治生態已經重構,政治文化仍在建立。在這樣的背景下制訂《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我們有理由相信政府和社會都能冷靜、專業地凝聚共識,求同存異。廿三條過去是香港的一根刺、中央的一根刺,這一次我們能否把握機會,讓它成為「一國兩制」重回正軌、體現「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的新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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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網址: 社論|二十年拔一刺 | 香港01 https://www.hk01.com/article/986156?utm_source=01articlecopy&utm_medium=refer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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